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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意圖謀殺」可囚終身

時間:2019-11-07 04:23:52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突發組報道:何君堯屯門擺街站時遭歹徒近距離掏刀刺胸受傷,多位執業大律師指出,涉案男子已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包括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簡稱蓄意傷人、俗稱傷人第17條),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大律師馬恩國表示,由於兇手在本案中顯示出「罔顧後果」的特性,所以可以循比「嚴重傷害」更嚴重的「意圖謀殺」起訴。

  馬恩國解釋,「罔顧後果」是指人可預見或應該合理預見可能的傷害性後果,但該人仍然決定繼續該行動及對後果不關心或有意識地不予理會。而只要是「意圖謀殺」,不論是否對任何人身體造成損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較「割警頸案」更嚴重

  退休裁判官黃汝榮表示,本次罪案比之前觀塘有警員遭割頸更嚴重,擔心對其他區選候選人或選民的人身安全產生威脅。根據目前公開的案情細節,兇徒是有預謀犯案,控罪時有兩種可能性,如按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規定,以「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提控,刑期應在10年左右;如按照「企圖謀殺」罪提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陸偉雄接受《大公報》查詢時表示,傷人罪可分為有意圖傷人,或意外傷人兩種。涉案男子假意贈花近距離掏刀刺胸,表面看來是有意圖要令人受傷,以及有預謀,有理據控告蓄意傷人。陸又指,如果證實涉案男子是收錢襲擊何君堯,判刑會較重。至於施襲者襲擊立法會議員,刑責會否不同?陸偉雄則表示,「無論係立法會議員,定係普通市民受襲,刑罰上係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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