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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暴徒須嚴懲 年輕非犯法藉口

時間:2019-10-25 04:23:25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圓圖)日前於《南華早報》撰文,呼籲香港法院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暴力示威者,做出更嚴厲的判刑,以達到「懲罰」與「震懾」的目的。江樂士表示,必須讓暴徒知道,年輕不是違法藉口,連日來的襲警、破壞行為早已突破普通犯罪,而是向全社會宣戰,認為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

  江樂士指出,2011年8月英國多座城市出現暴亂,共造成5人死亡、16名平民與189名警察受傷,當年英國警方逮捕超過1000人,當中絕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均被處以嚴苛的刑罰。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形容,上述的暴亂行為「令人震驚」、「完全不可原諒」,首席法官直言:「必須通過實施嚴厲的量刑來實現懲罰與威懾。」正因如此,江樂士深信,這種量刑方式在整個普通法系世界都得到認可;他解釋,如果有人做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與肆意暴力的行為,這些人就必須面臨與之相應的懲罰,而年輕或良好前科往往不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

  指暴徒「向全社會宣戰」

  江樂士又指出,近日在香港,那些向警察捅刀與投擲汽油彈、開設炸彈工廠、破壞港鐵站、攻擊市民、破壞商舖的人「已經向全社會宣戰」,因此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

  對於上述行為,江樂士說,有些天真或不懷好意的辯護者,往往表現出同情甚至欽佩。他提醒違法者及辯護者,政治相關暴力,似其他種類暴力更為可惡,若涉及恐怖主義活動,事情則會變得更糟。

  他特別提到,任何向警局縱火、製造高能炸藥或者試圖令火車脫軌的人,都不能被以普通罪犯對待,因為一個文明社會的法院有明確的責任宣示,即使是對年輕犯人來說,這類行為也是不可接受。

  江樂士指出,根據現行香港法例,16歲以下的犯人,即使是干犯嚴重罪行,均可以獲得輕判,但他認為,16至18歲的人不應該得到法院憐憫,因為考慮到香港自6月以來上演的極端暴力事件,絕大部分當事人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全部代價,他說:「社會必須得到保護,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犯罪,法官在量刑時有責任兼顧懲罰當事人與威懾他人的效應。」

  他在文章最後呼籲,律政司與法院必須加快起訴的準備、優先審理,避免出現類似2014年「佔中」事件中,部分個案要數年才被起訴的情況:「法院必須通過開出最嚴厲的量刑來宣示,他們對席捲香港的暴力持深惡痛絕立場。只有這樣才能向當事人發出信號,他們的時候到了,仇恨、傷害與破壞沒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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