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食衛局就晚期照顧的相關立法,昨日起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
預設醫療指示
•把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並增加其保障。
•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方可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
•內容應包括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並可根據病人的意願而不予提供或撤去。
•主要目的是讓人預先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當其一旦罹患不可逆轉的嚴重疾病時,可將其遭受的痛苦或尊嚴損害減至最低。
•作出或修改預設醫療指示,必須採用書面方式,並須有一名醫生擔任證人;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則接受口頭及書面方式,毋須證人見證。
•緊急救援人員可接受預設醫療指示(夾附已簽署的「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因而不進行心肺復甦術。
在居處離世
•考慮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容許安老院住客(不論是否被診斷為末期病患)如在死亡前14日內,曾獲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其死亡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資料來源:食物及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