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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鏡/遊行組織者必須承諾 承擔暴亂責任/蔡樹文

時間:2019-07-17 03:23:20來源:大公報

  「亂港派」民陣昨日透露,原定周日(21日)舉行集會,但仍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他們計劃將集會改為遊行。

  自六月以來,亂港派每次策劃遊行之初,都信誓旦旦稱,遊行是和平、理性,事實是,最終都以暴亂作結。在警方控制場面期間,亂港議員如幽靈般出現在暴亂現場,阻礙警方執法。

  遊行組織者,每次都是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批暴徒,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暴亂活動。參與暴亂者,本身就是遊行參與者。請問,遊行組織者應否承擔所有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經濟損失、警員為配合遊行的額外薪支?

  遊行組織者充當暴亂縱容者、組織者、保護者的角色,於法不容。除非組織者承諾,在遊行期間及遊行結束後若發生暴亂,會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及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警方才考慮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應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香港必須向假稱和平,實質搞暴亂的行為說不。過去一個多月,香港已經因為亂港派搞「我遊行,你付鈔」,影響到我們的零售業。香港零售管理協會表示,七月及八月是暑假銷售旺季,但近日大型遊行活動在各區蔓延,預計生意將出現雙位數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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