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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岑子傑發起同志遊行全裸 青年猥褻罪成

時間:2019-07-13 03:02:30來源:大公報

  圖:黃榮鋒(右)因遊行期間露械,被判罰款九百元

  【大公報訊】浸大男生去年參加由民陣召集人岑子傑任大會發言人的同志遊行期間,涉在灣仔軒尼詩道一絲不掛,用紅繩綁住下體與欄杆引人「關注」,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罪受審,他辯稱只是「行為藝術」。裁判官昨裁定他罪名成立,因行使示威自由非無限制,而其行徑令街上市民感到猥褻及滋擾,判罰款900元,需留案底。

  被告黃榮鋒(22歲)在事發時就讀浸會大學,現時畢業正待業;岑子傑昨到庭支持。黃被控於去年11月17日參與香港同志遊行時脫去全身衣服,左手拿聖經,右手持打火機作勢點火,並用紅繩綁腰及下體,再用膠紙將紅繩貼在地上,讓遊行人士跨過紅繩。黃自辯時指此舉寓意大家跨過性別的「枷鎖」,屬行為藝術,認為其裸露有合理辯解,理應無罪。

  示威自由非不受限制

  不過裁判官不接納黃的辯解,指出黃的行為縱然合乎基本法賦予的示威或表達自由,但其裸露表現無疑屬於猥褻。裁判官進一步解釋,動作猥褻並不一定犯法,例如女演員在舞台上赤裸作出挑逗動作,表演雖屬猥褻,但若她預先取得相關機構認許,便構成合理辯解,法庭不會「一刀切」制止所有裸露行為。

  但裁判官重申,行使示威自由之權利並非不受限制,需要平衡個人及社會各方的利益。而在本案,黃未有「預告」便在車水馬龍的大街上裸露,除了「小撮人」欣賞,其他數以萬計的遊行人士、大量非遊行的市民也未必接受其行為,因此認為黃的裸露沒有合理辯解,裁定他罪成。裁判官指黃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滋擾,但考慮他年輕、初犯,故此以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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