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時代廣場職員昨日於高院頒臨時禁制令後,即在公用空間柱上張貼法庭文件\中通社
【大公報訊】高等法院昨日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佔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面公用空間進行街頭表演。法官認為,除了要平衡時代廣場的財產權和表演者的權利,亦要考慮市民大眾使用露天廣場的權利,而且時代廣場亦有契約責任維持地方整潔暢通,故認同指控表面成立。
時代廣場管理公司上月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本案首被告為音樂人李冠傑(Jay Lee),次被告「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的人士」,由於李冠傑早前已承諾暫停在時代廣場表演,法庭向次被告頒下臨時禁制令,規定他們不得佔用或逗留在露天廣場進行音樂或任何形式的街頭表演,或因表演阻礙地方,或妨礙時代廣場人員執行與表演有關的職務。
法官林雲浩指,證據顯示被告今年8至10月帶同擴音設備和樂器在時代廣場表演,在表演者四米的距離錄到高達90分貝以上聲量。法官引述1992年的時代廣場公契指,露天廣場須開放予公眾作過路及「靜態康樂」用途,公眾不可阻塞通道、製造噪音、破壞秩序或煩擾他人。
禁令頒布後,時代廣場職員隨即到廣場柱上張貼法庭文件。首被告李冠傑接受傳媒訪問時,表明會提出抗辯,認為公契列明時代廣場要作為公共空間讓公眾使用,憂慮日後在其他地方的公共空間亦會基於類似原因禁止街頭表演。
法庭下令臨時禁制令生效至李冠傑的抗辯聆訊有結果為止。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指出,即使法庭頒下禁制令,表演者仍有其他表演空間,又指在剛過去的國慶假期周末,仍有人繼續在張貼訴訟文件的位置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