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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涉嫌觸犯的法律條例

時間:2018-07-18 03:16:19來源:

  圖:二○一六年,「香港民族黨」擺街站,派宣傳「港獨」單張

  1、違反國家憲法

  國家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4、觸犯叛逆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任何人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或與他人串謀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意見,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或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公敵,即屬干犯叛逆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5、觸犯意圖叛逆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6、觸犯煽動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慂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7、成為非法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社團條例》第8條明文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團運作。《社團條例》第19條訂明任何人當或自稱當非法社團幹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三年。

  8、違反《公司條例》

  根據《公司條例》第31條規定,如果交付登記的文件載有違法事宜,可以被拒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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