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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部分新修訂內容

時間:2025-09-30 05:02:41來源:大公报

  增設「仲裁地」制度

  •明確除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另有約定外,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

  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在「總則」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按約定仲裁規則辦案

  •明確仲裁機構、仲裁庭可依照有關國際投資條約、協定關於將投資爭端提交仲裁的規定,按照爭議雙方約定的仲裁規則辦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

  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

  •增加「曾任檢察官滿八年」可擔任仲裁員的規定,並明確從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學技術等專業工作的人員同時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也可擔任仲裁員。

  大公報記者趙一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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