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
•利用擔任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餘元。
行賄
•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託他人提供幫助,後於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單位行賄
•在武漢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先後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託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餘元。
大公報記者張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