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
•2008年至2018年,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
刑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貪污罪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利用職務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
刑罰: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重婚罪
•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刑罰:有期徒刑1年。
資料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