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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24小時不納入居住天數

時間:2019-03-17 03:18:22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張寶峰、凱雷北京報道: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期發布公告稱,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居住時間判斷標準: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或以後年度開始計算,而在任何一年度,只要一次離境超過30天,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公告還指出,無住所個人於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當天不足24小時,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周一北上周五回港只計三天

  舉例說,香港居民李先生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到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港。李先生周一和周五停留深圳都不足24小時,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兩天在香港,每周可計入天數僅為三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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