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是相對於對席審判而言的。通常情況下,訴訟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各種原因,如果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則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進行審判,即為缺席審判。在「缺席審判」中如何保證公平正義是個極受關注的問題,在今次刑事修法中,對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作了嚴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