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全國人大代表陳華元: 修訂《建築法》勢在必行

時間:2019-03-05 16:57:13來源:大公網

陳華元提出關于修訂現行《建築法》的議案資料圖片

  大公網3月5日訊(記者 鄒珍貴)「現行《建築法》已經施行21年,隨着建築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其中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亟待修訂。」全國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長、黨委書記陳華元于此次兩會上提出關于修訂現行《建築法》的議案。

  陳華元介紹,建築業是中國的重要支柱產業,對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築業依然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建造技術落後,缺乏必要的組織變革、技術創新、資源集成能力和現代化的管理機制,國際競爭力不強。「建築業法規不完善以及與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相比存在滯後性,是造成上述問題的基礎性原因之一。」

  陳華元指出,現行《建築法》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問題:一是適用範圍過窄,系統性不強,僅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活動,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他類型建築領域中發揮作用。二是對建築業發展趨勢的前瞻性不夠,保留了很多計划經濟的痕跡,無法適應國內國際市場接軌的新形勢。三是對建設單位約束性規定少,且沒有強制力,致使發包人損害承包人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

  針對以上問題,陳華元提出三點建議:一是調整《建築法》名稱、適用範圍和適用主體。將《建築法》改為《建設法》,提高系統性、普適性和嚴謹性;擴大調整範圍,將現行《建築法》中的「建築工程」改為「建設工程」,按照國際公認概念,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範圍,不再局限於各類房屋建築的建造和安裝;適用範圍調整后,適用主體將隨之調整。二是順應國際化進程,消除計划經濟的管理痕跡。重新梳理行政法監管範圍和民商事主體市場行為範圍,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刪除計划經濟的管理痕跡,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總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礙。三是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約束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為防止建設單位抽逃資金或拖欠工程款,實行發包人工程款支負擔保制度;強調承包人工程質量的同時,加強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為的法律監管和處罰力度,確保雙方權責對等;增加發包人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條款等。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