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1月28日訊(記者 毛麗娟)不少于15%的土地需無償移交給政府,優先用於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深圳市規土委發布的《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12月1日起實施。《規定》簡化了審批內容和材料要求、優化工作程序和手續,還對權屬認定過程中涉及的罰款、地價、契稅繳交要求進行了明確。
根據《規定》,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歷史用地處置后,政府將處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具體比例區分一般更新單元與重點更新單元分別確定,其餘部分無償移交政府。在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將不少于15%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的土地優先用於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
關于土地信息核查,《規定》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築物核查內容,相應刪除了申請材料、核查復函中與建築物相關的內容。
在歷史用地處置的範圍界定上,《規定》明確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內未簽訂征(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但土地或者建築物未作補償,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建成區,可納入歷史用地處置範圍。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征(轉)地協議中約定土地或者建築物不再補償的,不屬於「未作補償」情形。
記者了解到,在歷史用地處置的材料上,按《規定》,申請歷史用地處置的用地需滿足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的要求。原有政策在歷史用地處置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協助核查歷史用地行為發生時間的意見」,即由街道辦認定用地行為發生時間,《規定》取消了該材料要求,由區更新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地形圖、影像圖等技術資料進行認定。在申請受理后的20個工作日內相關部門將核發歷史用地處置意見。
《規定》也明確:如因落實處置意見書的土地處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無償移交政府用地面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修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減少開發建設用地面積,開發建設用地的規劃容積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