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財政部公布《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
第一次修改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改個稅法,規定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次修改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個稅法,刪去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而開徵《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三次修改
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修改
2007年6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明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次修改
2007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六次修改
2011年6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和45%最高檔稅率的適用範圍等。
第七次修改
草案明確個稅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人民幣,下同)/月(6萬元/年),並首次增設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項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等。
記者劉凝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