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在審議監察法草案。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權限,擬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相關措施作出細化規定。各方普遍認為,這將有力地推動反腐敗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
「兩規」措施源自1994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即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中共十九大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提及此次草案擬用「留置」取代「兩規」,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以監察機關的留置,取代紀委的「兩規」,讓留置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處理腐敗問題更易納入法治軌道。
專家認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關係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謹慎用好這項權力。
草案明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