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圖)受賄一案。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興國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