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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六額外措施

時間:2019-05-31 03:03:15來源:大公報

  將判監3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提高至7年或以上

  •由於這次修例涉及的個案形式特別移交安排,是在香港與某司法管轄區尚未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情況下,作為一種補充安排存在,因此應更謹慎、僅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而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參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所審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變相進一步剔除了三罪類共七項罪行。

  在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加入更多人權保障

  •除了現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兩地均屬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則,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時,可在協定中進一步加入人權保障條款,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

  •請求方須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內。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嚴謹性,香港只處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請,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修訂《逃犯條例》後,會因應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的情況,與內地跟進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的事宜;

  •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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