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賴振雄報道:歐盟作為香港第二大貿易夥伴,本地企業如有向歐盟地區的居民提供貨品或服務,例如網上交易,不論有否收取費用,在收集、儲存和處理個人資料時,也要遵守GDPR新例,否則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2000萬歐元,或企業全球年度總營業額4%。
歐盟新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25日生效,不少人關注,新例並非香港法例,是否適用於本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黃繼兒在5月15日的德國柏林第七屆歐洲資料保障日上曾表示,「歐盟是香港的第二大貿易夥伴。香港企業在收集、儲存和處理歐盟公民的個人資料時,也將遵守GDPR所訂明的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已於今年四月三日印製小冊子解釋,並上載至網頁。公署回覆大公報查詢指,新例適用於在歐盟以外的法域區,包括香港設立的機構或企業,凡涉及處理個人資料的活動,均受規管。
公署舉例,A公司分析某人的互聯網瀏覽紀錄及購物紀錄,得出其偏好、興趣及習慣,除非有關處理是為公眾利益,否則事主有權作出反對。
另外,新例為照顧中小企,列明僱用少於250人的機構或企業,可獲部分豁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資料科技總經理黃家偉在回覆大公報查詢時,提醒中小企不要以此為「擋箭牌」,因為豁免權必須事先申請。舉例早前有旅行社被黑客入侵,盜取個人客戶資料,若客戶之中包括歐盟國家的公民,新例下,歐盟公民有權透過歐盟委員會的司法機關提出索償,他建議企業要做好網上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