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日再有遊行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者於子夜時分在旺角佔據多條街道與警方對峙,警方被迫進行清場。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在警察防線前阻撓警方推進。警方多次要求譚文豪回到安全位置,不要阻礙警方工作,但譚文豪以身後均為記者等荒唐理由,拒絕離開。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侵害人身條例》同《警隊條例》對相關罪行分別判處監禁2年和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則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