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9日)在召開記者會解釋《國歌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明確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及標誌,透過指引條文能讓市民尊重國歌,並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定出刑罰,以對有關行為收阻嚇作用。
他強調《國歌條例草案》的精神是尊重,這種尊重是自然、容易理解並且容易做到的,因此條文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
聶德權表示,《國歌條例草案》中將列明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其中包括「七一」、「十一」等官方活動,紀念儀式以及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等。 定罪及刑罰方面,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和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可監禁3年。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