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陳國威在會面中問李放「煙彈」會否得到報酬,李稱沒有,又稱目的是要「保障自己」、「因為『五飛』威脅我」。據控方開案陳詞指,「五飛」即是首被告何卓為。
陳國威作供時表示,完成該次錄影會面後,當日上午11時46分再帶李到報住的西環梅芳街某大廈1A室蒐查,其間李稱忘記入屋密碼,直至聯絡業主才能進入。警員在單位內的衣櫃中一個黑色袋內檢走12把魚生刀,而李在屋內更換衣服供警方化驗。
同日下午約3時半,李嘉濱再被帶到宏創方,用其身上檢獲的鎖匙進入1008室及503室拍攝,並於同日下午約4時半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李供稱在明愛醫院的行動共用了約1.4萬元,他不清楚「五飛」的資金來源。
李嘉濱在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時否認,與在梅芳街1A室檢獲的魚生刀有關,又否認在明愛醫院放「煙彈」時有意圖傷人,聲稱「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無諗過造成爆炸」及「無目標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