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慶偉昨日判刑指,兩被告辱罵證人的言語粗鄙,手勢具侮辱性,行為亦使證人擔憂其人身安全及承受壓力,三名證人其實只是依法庭指示到庭作供,被告的行為完全不可接受。
陳官強調,法治精神應該得到珍重,司法工作不應受到干預,被告行為嚴重,雖然犯案僅維持3分鐘及沒使用實際武力,但不可忽略他們在法院範圍內犯案,而3名證人剛剛在法庭作供完畢,受警方保護,兩名被告的行為某程度上可算是在法官席前犯案,事件亦在社交媒體上迅速傳播,不可低估對司法工作的影響。
陳官續指,雖然被告李國永患學習障礙和自閉症等,但不認為案發時其精神狀態受影響,而李當日曾在Instagram發文,亦顯示他知道自己所作所為;至於被告賴瑞英雖非現場最激進人士,但她亦身處人群當中、支持其他人,遂判處兩人即時監禁3個月,並須按彌償基準評定及支付律政司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