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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逃犯」廖子文鄭子豪 刑期上訴排期再審

時間:2023-04-20 10:49:07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12逃犯」中的廖子文、鄭子豪因涉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品,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因偷渡潛逃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共判囚31個月。惟因潛逃案刑期已服完,無法與製汽油彈案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7 至38 個月。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審理,法官下令控辯雙方就部份法律議題提交補充陳詞,案件將排期審理,上訴人續準保釋。

  廖子文及鄭子豪就潛逃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入獄10個月。另外,兩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一個大廈單位,管有玻璃樽、乙醇及汽油等。廖認罪,並就該案被判囚27個月。法官指示兩案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經計算後兩人總刑期為監禁31個月。

  昨日聆訊爭議之處是法庭量刑時,是否應考慮《監獄規則》第69條下,囚犯如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額外扣減刑期。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吳靄儀指,目前部分刑期不能執行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構成不公,認為考慮兩名上訴人在過去還押期間行為良好,該案刑期應進一步調整至16 個月以體現判刑原意。律政司一方則指,行為良好扣減只是酌情權,即使本案沒有扣減,亦無造成不公。

  上訴庭法官認為,法庭量刑只考慮被告刑責去釐定合適刑期,不會考慮被告入獄後,是否行為良好及會否再獲減刑,否則便如同僭越懲教署署長的權力。上訴庭遂押後案件排期再審,以待各方就法律議題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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