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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黎智英案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

時間:2022-11-24 10:42:49來源:大公文匯網



  劉兆佳

  大公文匯網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獲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香港為其辯護。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及在高院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都被駁回,律政司經研究判詞後,22日再決定上訴至終院。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爲,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人大常委會應該不會想像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審判的情況,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從這個角度看,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況且香港並不是沒有合資格的律師。

  劉兆佳還特別提到,考慮到早前出現過因為英國政客的壓力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英國律師施加壓力。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法律界選委、執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黎智英找一個外籍大律師來香港法院辯護,法庭亦需要了解這人在外國有沒有政黨背景或聯繫。若法院允許來自外國的非本地執業律師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可帶來嚴重國安風險,比如該名律師在離境返回外國後,是否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操守,洩露處理該案件過程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內容,影響國家安全。如這名外國人身在外地而洩密,則香港亦難以向其作出任何拘捕行動。馬恩國認為必須警惕非本地執業律師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所帶來的最嚴重風險,相信若對有關風險視而不見,中央定不會坐視不理。

  他並指,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馬恩國表示,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相信主要是以案件有極大公眾利益為由,相信這點已具備。他解釋,國安法第29條列明,「與外國串謀實施、或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指使控制,或以其他形式支援對香港特區及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的,均屬犯罪」,由於國安法是剛出台,這又是一件新案,所以有需要作出重大解釋有關細節,如何介定與外國勢力聯繫、勾結等等。

  馬恩國認為,在高等法院上訴庭時,律政司一方沒有提出洩密而危害國安的可能,因此他相信到周五終審法院時,律政司會以公眾利益及外國人在外地洩密而提出上訴許可的理據。他相信,終院會平衡各方理據,以一個最嚴峻後果標準來作判決。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對此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不是一般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接觸到國家機密內容,若法院單憑信任海外律師的操守,排除容許海外律師替國安法當事人辯護而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而若因此導致國家安全利益受損,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可行使案件的管轄權。傅健慈期望,終審法院接下來能夠全面審視所有觀點、事實、理據,維護國安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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