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強調,條文中心始終是針對組織、策劃及實施相關罪行的人士,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受「香港國安法」規管。對於條文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法。他認為,如果立法會屬於「政權機關」,一般一兩日或一星期的「拉布」行為,並不屬嚴重干擾、阻撓立法會運作,但如果令立法會一年半載都無法履行職能,就屬嚴重干擾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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