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工人為減低收費搶生意不搭棚,32樓爬出外牆修理水管\讀者提供
工人安全意識不足,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的監督尤其重要,惟按現行法例要求,兩者均由承建商或判頭自行聘請。有關注團體批評,「自己人查自己人」做法荒謬,等同「夥記職責要舉報老闆」,質疑監督欠缺獨立性,對安全構成負面影響。
法例規定,建造、維修等行業,如僱用100人以上在建築地盤工作,必須僱用一名註冊安全主任;僱用20名或以上員工,須僱用一名安全督導員。
香港安全督導員協會副主席譚金蓮直言,規定並不理想,一名安全主任,難以監管一個大型地盤,更不時出現「一人睇幾個地盤」情況。
團體倡提升安全主任獨立性
譚續稱,安全主任雖為工程人員或判頭制定風險評估及施工守則,但難監測前線有否遵守,監督工作往往落在安全督導員身上,惟他們沒有入職標準和註冊制度,監管工作良莠不齊。她透露,不少負責監督施工進度的地盤管工,更身兼安全督導員,較易形成角色衝突。
據悉,勞工處會提醒安全主任採取主動措施,確保僱主充分得悉忽略安全措施帶來的影響,若有充分證據證明未履行職責,該處可暫時吊銷或取消其註冊。不過,譚認為「(安全主任)文件工作一定做齊」,真正問題在於前線管理,因此政府應確保安全主任長時間親自監督地盤,並提升其獨立性,同時落實安全督導員註冊制度,方可提升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