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鄭淑娜出席「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大公報記者林良堅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昨日出席「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時,講述《國家安全法》的內容;她指出,香港特區居民的中國公民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特區要按照基本法23條規定自行立法。鄭淑娜又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僅限於23條立法,在網絡安全、反恐怖主義、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特區也負有與內地加強合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大公報記者 朱晉科
《國家安全法》明確維護國家主權
鄭淑娜引述《國家安全法》,稱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必須堅決維護。她又指,《國家安全法》有兩處規定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和港澳同胞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一處是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另一處是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港澳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鄭淑娜強調,港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港澳特區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兩個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法》對兩個特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出原則說明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基本法。
港澳須通過立法履行責任
鄭淑娜指出,在香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主體是特別行政區,首先要求特區政權機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要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同時也要求特區所有其他機構和個人要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考慮到港澳與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港澳兩個特區要通過特區立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要按照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自行立法可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鄭淑娜續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僅限於23條立法,在網絡安全、反恐怖主義、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等很多方面,特區也負有與內地加強合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