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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擲磚男侍應囚兩年十月

時間:2018-04-12 03:15:15來源:大公網

  圖:被告鄧浩賢早前承認「貪得意」擲磚,昨被判入獄兩年十個月\資料圖片

  兩年多前的旺角暴動中,早前承認「貪得意」擲磚、報稱任職侍應的男子鄧浩賢,昨被判入獄兩年十個月。法官形容被告罔顧他人安全,但考慮到被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犯案時沒有遮蔽樣貌,顯示沒有預謀,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予以減刑六個月。對於律師以「擲一磚較擲十磚罪輕」為被告求情,法官反駁,任何參與集結的人,不論參與程度,只要是一分子都屬於嚴重,判刑時不會單獨考慮個別被告行為。\大公報記者 陳達堅

  現年26歲的被告鄧浩賢,昨早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聽取判刑。法官葉佐文判刑稱,案中參與暴動的人遠多於在場警員數目,被告站在暴動人群前排與警員對峙,有片段顯示他曾向警員擲磚,被捕後亦承認曾搖動路牌,批評其行為罔顧他人安全。

  求情理由圖淡化暴力

  法官考慮到醫療報告指被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犯案基於一時衝動,而且當時沒有戴帽或口罩,顯示他沒有預謀參與案件,接納被告因「貪得意」犯案,由於被告已認罪,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刑六個月後,判處入獄兩年十個月。

  法官引述另外兩宗旺角暴動的案例,楊子軒案中,楊因手持玻璃樽,站於起火位置附近,被認為是積極參與者,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而在楊家倫案中,楊家倫於涉案起點縱火及向警員擲磚,犯案時戴上帽子,案件以五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在庭上解釋暴動案的判刑原則,稱要考慮暴動規模、程度、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又提到經常有律師向法庭求情,稱要考慮個別參與人士的行為,葉官認為這是嘗試淡化暴力行為,重申任何參與集結的人,不論參與程度,個別被告有什麼行為,只要是眾多參與暴動者的一員都屬於嚴重,根據案例,法庭一般不會單獨考慮其刑責。

  辯稱貪得意 承認暴動罪

  鄧浩賢被控在2016年2月9日清晨四時左右,向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警方防線飛擲地磚,同年11月10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貪得意先搖幾下路牌,擲咗次磚,我無惡意㗎」,被告去年12月在庭上承認一項暴動罪。

  辯方上月求情時,引用被告的醫療報告指,被告犯案行為受到過度活躍症、專注力失調等病情影響,目前仍需接受治療,證明被告當日只是受環境氣氛影響,並非因為憎恨警察、有預謀地犯案,又指被告當時只擲了一塊磚,角色與其他擲十塊、八塊磚頭的示威者,嚴重性應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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