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近日在台灣提到「港人未來可考慮成立獨立國家」,有關言論引起社會嘩然,特區政府亦對戴耀廷進行了譴責。筆者以為,譴責只是一種道義上的申斥,無法有效打擊「港獨」,只有讓「港獨」鼓吹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起到阻嚇作用。
首先,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港獨」鼓吹者常以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為「擋箭牌」,強調該權利的絕對性,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基本法是一個整體,同時規定了基本權利和義務,我們不能把基本法割裂開來看。法理上,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能漠視第23條的存在,也不應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3(b)的規定選擇性「失明」。言論自由是受限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應檢控煽「獨」者
其次,鼓吹「港獨」明顯違法。鼓吹「港獨」違反了《憲法》第52條規定的公民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也不符合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所確立的政治現實。有人辯稱,這些只是憲制性法律,欠缺具體罰則,無法引用進行檢控,甚至如戴耀廷回應所說的「沒有違反任何現行的刑事法律」。這些觀點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鼓吹「港獨」不僅違憲,也違反現行刑事法,應當受到檢控。
有「港獨」支持者認為,基本法第23條還沒有立法,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其實,鼓吹「港獨」的行為已為現行刑事法所規管。在殖民地時期,為了維護港英政權,港英政府訂立了《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第9條和第10條,就明確將煽動對女王及其轄下政府進行「離叛」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
回歸以後,以上條文中帶有殖民地色彩的概念經過《香港回歸條例》的重新定義後,仍然有效,但維護的是我國對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既然《刑事罪行條例》仍然生效,該法例所確立的秩序就應當得到維護,在第23條立法前,特區政府可據此條文進行檢控。
23條立法刻不容緩
現在香港不斷上演的「港獨」鬧劇與23條立法的缺失直接相關,部分市民甚至將23條立法視為洪水猛獸般的「惡法」。現實是,只要一天未進行23條立法,香港將會亂局不斷。
我們需要法律來定紛止爭,也需要法律來打擊犯罪,更需要法律來保障人權。23條立法不僅維護國家安全,也可以進一步訂明權利和義務的界線,取代不合時宜的殖民地法律,從而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