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稱尊重法庭判決
時間:2018-02-01 21:11:00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2月1日訊:反對派過往一直聲稱警務人員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授權,方可進入立法會範圍內執法,但終審法院今日就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衝擊立法會案被告之一梁曉暘的上訴判下書面判詞,明確指出警員進入立法會執行職務,包括維持公眾秩序或處理刑事案件等,毋須事先得立法會主席批准,而執勤的警員符合「立法會人員」資格。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大公報》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又指根據現時的做法,秘書處在執行職務時如需要警方支援,在實際情況容許下,須先得到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即立法會主席)及另外兩名當然委員(即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同意後,才可尋求警務人員進入立法會範圍協助,這並非法律本身的要求,而是行管會自行制定的程序,以維護立法會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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