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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誤導未來律師

時間:2018-01-09 03:15:21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昨日表示,基本法不是普通法,是全國性法律,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清楚說明基本法18條不適用的原因,但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全國性法律的理解認識不足,用普通法的眼光解讀這條基本法,因此得到「一地兩檢」安排不符合基本法的結論。同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演辭時,強調基本法明文訂明香港實施普通法,而基本法一些條文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

  兩則新聞,帶出香港法律界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以什麼理據及角度詮釋基本法?

  長期以來,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刻意迴避香港的「法源」問題,只從本地法律及普通法的角度看基本法,忽視基本法既是全國性法律,亦是香港的「小憲法」,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是成文法並非普通法。一旦香港某些法例及判案與基本法發生衝突時,能超越「母法」嗎?

  從憲制的角度看,基本法不是普通法,是全國性法律,成文法着重法律條文精神及立法原意。若用普通法詮釋基本法,本身就是「方法錯誤」。

  必須指出,「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創舉,在實施成文法的中國下轄的特別行政區實施普通法,同樣是史無前例。兩種不同法律體系出現碰撞並不奇怪,但不能本末倒置。

  如何理解基本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係,正如范太昨日所言,希望香港的大學安排更多機會,讓法律系學生觸及基本法,並邀請對全國性法律十分了解的教授教基本法,否則可能誤導未來的律師。

蔡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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