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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通報機制新安排首加時限

時間:2017-12-15 03:15:09來源:大公網

  圖:林鄭月娥昨在北京出席《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簽署儀式。林鄭月娥(後排左)與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後排右)見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前排左)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前排右)交換文件

  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就通報兩地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等個案,兩地將在通報時限、內容、範圍、渠道四方面提升效率和透明度,包括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涉及國家安全罪行需要在30日內通報,另外亦將廉署加入香港向內地通報範圍。新安排明年二月起實施。

  大公報記者 孫琳 李淇 北京報道

  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昨日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通報機制新安排)。出席的特區政府官員還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國衞、海關關長鄧以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及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何景揚。

  涉刑事七工作天內通報

  政府發言人表示:「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須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刑事檢控的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李家超會後在駐京辦會見傳媒。他指出,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提升效率。一般案件將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等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通報;重大複雜刑事案件最遲需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個案則須30個工作天內通報。至於通報的內容將會標準化,除了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外,亦需提供犯案者的罪名及法律基礎,以及扣留地點等等。

  李家超又指出,雙方同意如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查詢,並需於30個工作天內回覆。他續指,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同時,新增廉政公署作為香港向內地通報的執法單位。

  通報渠道方面,他表示,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但不包括軍方部門。李家超指出,新通報機制安排的作用,是為受到刑事強制措施的兩地居民的家人知道有關情況,並能因此聘請律師進行維護權利程序,強調新安排主要是為了保障港人的法律權利。

  內地向港通報逾萬五次

  香港與內地自2001年起建立通報機制。安排訂明兩地政府相互通報有關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在本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自機制實施至2017年11月30日,內地向香港作出共15,179次通報。去年六月,兩地啟動檢討通報機制的安排,務求可以改善通報時間和透明度,以及更好地保障兩地居民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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