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有業主入稟控告「租霸」勝訴,但收回物業時,發現單位堆滿垃圾/資料圖片
近年「租霸」湧現,當中包括惡意欠租、入不敷支及「租上租」等,業主不幸遇上,可通過訴訟扣押租客財物和收回物業,並入稟法院追討欠租。
除了由來已久的惡意欠租者,近年「租霸」趨年輕化,不少獨居青年或同居年輕男女,因放縱享樂「碌爆卡」,導致債台高築拖欠租金,部分「租霸」眼見近年租金上漲,板間房需求大,「租上租」情況與日俱增。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若租客未能在到期日15天內交租,業主有權入稟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如勝訴可申請管有令狀(收樓令),由執達主任代表業主收回物業。業主也可入稟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封租令),要求執達主任前往有關物業,查封欠租者的貨物、傢俬或電器等財產,如數天後未能償還欠租,可將財產拍賣。另外,業主也可入稟追討欠租,其中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款額不高於五萬元,區域法院的申索款額由五萬至100萬元,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申索款額則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