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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松泰侮辱國旗案月底裁決

時間:2017-09-16 03:15:10來源:大公網

  圖:鄭松泰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裁判官昨聽畢雙方陳詞,押至月底作裁決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十月涉嫌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倒插國旗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控辯雙方昨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強調旗幟具象徵意義,被告雖沒有實際損壞或弄污旗幟,但其倒插旗幟行為有「實體接觸」,該行為實際上損害了旗幟作為國家的象徵及尊嚴,根據相關條例是屬「玷污」國旗。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至29日作裁決。

  控方結案陳詞指,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玷污」不應只局限於實質上的弄污或毀損,只要是與旗幟「實體接觸」,而有關行為有玷污的含義,亦可視為玷污旗幟。

  辯方質疑「玷污」的含義會否過闊,可能導致「掂下都犯法」。控方反駁指,條例並非過闊,而是針對與旗幟接觸的實體行為,而案發地點是正在進行會議的立法會內,立法會代表政府的立法機構,具有尊嚴地位,被告倒插國旗區旗的行為,與在街上倒轉旗幟行為不可相提並論,懇請法庭可根據常識及環境證供作出裁決。

  辯方指出,若不同地點有不同情況,便失去法律的確定性,而被告當時行為只是希望引起關注,並不是侮辱國旗和區旗。辯方指,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只有焚燒、毀損、塗劃、玷污及踐踏等,涉及實際弄污及損毀旗幟的行為,才應被視為玷污國旗。

  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五萬

  被告鄭松泰(33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8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均屬違法,最高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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