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當日示威者強行移走在立會外的鐵馬 資料圖片
社民連黃浩銘等13名男女於2014年反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各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成功挑戰原審判刑,上訴庭昨日改判13人即時監禁8至13個月,並向缺席聆訊的招顯聰發出拘捕令,一眾被告由囚車押離法院。而招昨午亦於紅磡街頭被警員拘捕。上訴庭法官指,社會服務令的判刑是明顯過輕及不合適,強調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防止同類案件發生,以維護公眾利益及秩序。
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文) 蔡文豪(圖)
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工程撥款時,大批示威人士以竹枝等物件,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而提出上訴。上訴庭前日起一連兩日進行聆訊,昨日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受理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而詳細的裁決理據將押後頒布。
官:判刑阻止同類罪行發生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裁決指,基於案件背景、犯罪動機、暴力程度、事件後果,以及各被告的取態,裁定原審對各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判刑是不合適的,違反判刑原則,明顯地是判刑過輕。
楊官指,判處年輕、有抱負人士入獄,並非法庭樂意,但為收阻嚇,阻止同類罪行發生,維護公眾秩序及利益,有必要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13人的非法集結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已完成社服令、案件發生至今已三年等因素,扣減兩個月刑期,判處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陳白山等12人,即時監禁13個月;鑑於黃根源於原審時認罪,昨改判囚八個月。對於缺席聆訊的招顯聰,發出拘捕令歸案。據了解,招昨日下午在紅磡街頭被巡邏警員認出,即時緝捕歸案。
法官宣判前,一眾被告坐在法庭的犯人欄內聽取裁決,當宣判即時監禁後,黃浩銘站立高叫口號,一行人隨即被押解往法院羈留室,待囚車押解離開。
三名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朱偉聰、周豁然、陳白山昨日在庭上陳詞。朱和周均稱,對案發當日的行為不後悔,聲稱只希望表達訴求。楊官指出,法庭不是要針對示威者表達意見的權利,而是過程中展示的暴力或違法行為,質疑二人是否對當日的過激或暴力行為不感後悔。朱回應稱,當時行為是為保衛家園而進入立法會。周則稱不認為當日有使用暴力。
陳白山表示,他於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離港,感化官聯絡不到他,他被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三星期監禁。他又引述案例指,本案的示威者不是仇警,更向法官稱「有無回應」。楊官即駁斥指:「法庭毋須要回應你的陳述」。社民連梁國雄在庭外透露,待法庭頒下書面判詞後,大部分被告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