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
宣誓時行為
● 讀出誓言前先稱「誓詞的英文是Affirmation,佢拉丁文原意係使其更堅定更堅強……但今日呢個神聖嘅儀式,已經淪為政權嘅工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喺制度同埋極權之下。」
● 每逢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便將「國」的聲調提高。讀完誓詞後又說:「權力歸於人民,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抗爭到底。」
高院判詞
● 羅藉開場白傳遞信息:受制度及極權迫使宣誓。
● 將「國」的聲調提高,客觀上是要表達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主權國地位作出質疑或不尊重。
● 法庭裁定羅拒絕或忽略立法會誓言,喪失出任或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梁國雄
宣誓時行為
● 左手拿一塊展示「人大831決議」字樣紙板。
● 大叫「雨傘運動!不屈不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人民自決!」等口號。
● 斷斷續續讀出立法會誓言,再將「人大831決議」字樣紙板,拋向天花。
高院判詞
● 手持張開雨傘、叫喊口號及撕碎紙張,皆與宣誓目的無關,這些誇張行為顯然超出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
● 莊嚴與尊重是須與宣誓場合所具的嚴肅性及憲法重要性相應。
● 客觀事實,梁上述行為不符合「莊重規定」。
● 梁試圖透過宣誓傳遞額外訊息,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梁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喪失上任議員的資格。
劉小麗
宣誓時行為
● 宣誓前讀出「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推倒高牆,自決自強」等開場白。
● 緩慢地逐字讀出誓詞,每字之間有明顯停頓,部分停頓達6秒,花約10分鐘才讀完誓詞全文。
● 讀完誓詞後說出「捍衛香港人生活尊嚴」等語句。
● 事後在臉書貼文說明其行為。
高院判詞
● 劉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客觀上是無意傳遞立法會誓詞的內容和意義。
● 宣誓過程中的態度所用方式清楚表示劉無意履行立法會誓詞所訂明責任。
● 劉在臉書及報章確認其緩慢逐字讀出誓詞行為。
● 裁定劉故意慢讀客觀是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詞,其宣誓無效及不合法。
姚松炎
宣誓時行為
● 首次誓詞時在中間部分加入和讀出「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這段額外字句。
● 其後在重新宣誓時,姚又在誓言完結處加入相同的額外字句。
高院判詞
● 姚首次誓詞故意加入和讀出額外字句,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 姚在第二次宣誓時秘書已警告他,若加入額外字句宣誓便無效,但姚仍加入額外字句,第二次宣誓亦告無效。
● 法庭亦不接納姚是誤解法律的說法,裁定他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