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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縱火楊家倫囚57月

時間:2017-04-11 03:15:25來源:大公網

  參與去年旺角暴亂及放火燒的士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上周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四年九個月,包括暴動罪判囚四年九個月,縱火罪判囚四年三個月,同期執行。法官指出,被告罔顧火勢有可能蔓延,一旦導致石油氣爆炸,無辜市民將受波及,故判刑要對犯罪者「迎頭棒喝」,反映法庭絕不容忍及姑息同類罪行。法官又告誡激進年輕人牢記本案教訓,切勿以身試法,否則須付沉重代價。」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被告楊家倫(32歲),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被控暴動及縱火兩罪。控罪指楊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部紅色的士。警方於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外將他拘捕。

  嚴重性不下白石難民案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判刑時稱,要判處一個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入獄,心情難過,但本案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嚴重罪行,案發當日,50至60人在旺角豉油街聚集,大肆破壞私人財物,部分人掘起行人路上的磚塊擲向警方,有警員在混亂情況下受傷。本案被告參與事件,更將火種放置在的士旁,暴力程度不容忽視,故認為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止同類罪行蔓延。

  縱未掟磚但須共負刑責

  郭官引述白石難民及喜靈洲暴動案件為例,指出本案嚴重性雖不及喜靈洲案,但不下於白石難民案,事件更發生於旺角鬧市中心,關乎整個社會安定,判刑須「迎頭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戰社會秩序,否則社會須付出沉重代價。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拋擲磚塊等雜物,參與程度不高,但郭官指出,事件中雖然不同人士的參與度不同,但他們大多戴帽及口罩,有關行為並非偶然,共同目的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要共同負上刑責。就暴動罪而言,以五年為量刑起點,惟被告無悔意,「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考慮其過往品格良好,酌情扣減三個月刑期,故判暴動罪須監禁四年九個月。

  至於縱火罪,被告於人煙稠密的鬧市縱火,會令無辜市民財產受損,郭官強調「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火種若導致的士石油氣爆炸,會波及附近市民,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判處四年三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四年九個月,即時由囚車還押。

  郭官告誡社會上的激進年輕人應牢記本案教訓,一經定罪要須付上沉重代價,更指出激進年輕人勇於挑戰權威和法律的同時,亦要勇於面對和承擔所犯罪行的後果,指出犯法是一條不歸之路。相比之下,本案被告更為不幸,他不知道當日行為的後果可以如此沉重。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於庭外表示,歡迎法庭裁決,認為判刑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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