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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囚三年 古思堯曾收監

時間:2017-04-11 03:15:08來源:大公網

  香港有明文法例保護國旗及區旗,《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五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年。《區旗及區徽條例》亦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亦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社民連成員古思堯近年多次於遊行示威中作出辱旗行為,最近一次是2015年七一回歸紀念日,在灣仔金紫荊廣場升旗禮會場外焚燒區旗,去年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裁判官基於古思堯已於2002年及2013年累積三次侮辱區旗案底,先後被判處罰款、緩刑及入獄,決定判處古思堯入獄六星期。

  判刑較重的一次發生於2012年6月10日,古思堯於西環中聯辦外焚燒國旗及展示被塗污的國旗,翌年1月1日於中聯辦外示威時,再展示已污損的國旗及區旗,最終被控三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全部罪名成立,2013年2月被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但古思堯其後上訴,獲減刑至四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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