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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修例禁港人參與恐怖活動

時間:2016-12-22 03:15:0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陳卓康報道:近年恐怖主義活動猖獗,特區政府將按照中央政府指示修改本地法例,履行聯合國打擊恐怖主義決議,禁止港人為恐怖主義目的進入其他國家、禁止港人成立的法團或團體籌款資助恐怖活動、禁止港人或團體招募他人到另一國家參與恐怖活動。當局同時回應國際打擊洗黑錢組織建議,修例加強保安局局長凍結恐怖分子財產權力,以達到毫不延遲及不作通知下凍結財產。

  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禁止在香港特區的人為恐怖主義目的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特區,或登上或企圖登上意圖離開香港特區前往另一國家的運輸工具;禁止香港永久性居民為恐怖主義目的進入或企圖進入另一國家;禁止在香港特區的人、在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根據香港特區法律成立的法團或團體,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知道或意圖使用該筆財產全部或部分用於資助、組織、協助、招募個人為恐怖主義目的前往另一國家。

  當局解釋,聯合國安理會於2014年9月通過對所有成員國均具約束力的第2178號決議,深切關注恐怖主義的威脅日益嚴重,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的人士策劃籌備參與恐怖主義活動,或協助個人到另一國家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基本法》第13及48(8)條,指示香港特區實施該決議。

  現行條例第6條授權予保安局局長,當有合理懷疑任何人的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可藉書面通知凍結該筆財產,除非有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惟香港作為成員之一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指出,本港反恐融資機制存在不足,因該條例只針對凍結通知所指明的財產,而凍結程序涉及的多個步驟會延遲凍結,有違組織毫不延遲地及不作通知下凍結財產的目的。

  當局為回應財務組織的意見,建議修改條例,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罔顧某人是否條例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情況下,直接或間接處理任何由該人全權或與他人共同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屬其所有、或持有的財產,「任何人」包括在外香港永久居民,以及香港成立的法團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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