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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非「內部事務」 人大釋法必須遵從/陳光南

時間:2016-11-15 03:15:14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就立法會宣誓問題作出釋法。但是,到現在仍然有人挑起爭論。例如公民黨聲稱:人大常委會不應該干預司法獨立。公民黨即使不同意游、梁兩人做法,但公民黨仍堅持要捍衛他們身為民選議員宣誓就任權利,說剝奪議員資格,是立法會內部事務,必須由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表決雲雲。這種論調,是典型「內部事務論」,這是非常錯誤,更是故意誤導公眾。

  恰恰在這個時候,也有另外一種形式聲音,極力主張「立法會主席不可能一個人決定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即使立法會議員殺了人,被判處刑罰,立法會主席也沒有剝奪議員資格的權力」。這種說法,轉移了論題,轉移到最極端角度,甚至說出了「人大釋法也沒有授權給立法會主席剝奪議員資格的權力」的所謂「理由」,這種說法並不誠實。

  梁游的問題,是立法會議員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會監誓人有沒有權力和責任執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嚴肅問題。既然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了釋法,就應該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辦事,不應該橫生枝節,製造思想混亂。

  宣誓無效即喪失議員資格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覆蓋的不僅僅是立法會議員宣誓,而是包括所有建制內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效忠宣誓怎樣視為無效,由監誓人負責作出裁決,事後如果公職人員違反誓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有關規定是非常清晰。如果說「人大釋法也沒有授權給立法會主席剝奪議員資格的權力」,這是睜開眼睛說瞎話,也是違背釋法內容。釋法文字沒有提立法會主席,原因是要涵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的宣誓,其監誓人是不同。但是,立法會的監誓人既然是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主席就有權也有責任「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如果拉扯到了立法會主席無權決定取消其議員資格,顯然是不對。

  立法會主席裁決了某些議員為無效宣誓,並且不得重新宣誓,即出現以下效果:這些議員立即喪失了參加開會和表決資格,也喪失了有關待遇。下一步就是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按照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取消其資格。

  有關是非的界線在哪裏?有一部分故意歪曲基本法的人,認為宣誓問題僅僅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是香港高度自治的內部問題,更是立法會機構高度自治問題,不容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更加不容人大常委會進行干預。這個觀點肯定是錯誤。

  香港出現「港獨」分子,挑戰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侮辱國家,侮辱中華民族,主張分裂,原因是什麼?他們認為立法會主席很寬鬆,立法會是一個保護傘,立法會是一個獨立王國,不應該也不可能受到中央干預。2004年開始,已經有反對派利用宣誓問題,挑戰基本法,挑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結果立法會主席給予他們重複宣誓的機會,現在應該照辦煮碗,把這個既成的局面,延續和擴大下去。人大釋法,就是針對了立法會主席沒有嚴格執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局面,要限制「港獨」分子。立法會主席身為監誓人,應該充分理解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要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安全和國家的重大利益,做好把關人。應該明白,「港獨」分子如果通過宣誓方式,否定和侮辱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仍然可以進入立法會繼續宣傳「港獨」,立法會的性質就完全改變了,就不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了。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代表律師早前在法庭上所說,即使議員殺人被判刑,立法會主席都不能直接宣布他喪失資格,仍需由議員提出議案,並經過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可剝奪有關資格。這種論調,顯然是違反了基本法。

  特區法院須按釋法作判決

  第一,梁游的問題是挑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拒絕和迴避效忠的問題,完全和殺人無關,這個比喻不正確。第二,代表律師的觀點企圖把這個事件說成是立法會內部事務,這也不正確。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有權負責執行基本法,糾正違反基本法的所有行為,中央政府也有對於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事件、中央權力範圍之內及中央和地方關係事件,作出解釋基本法的決定,香港法院必須按照釋法作出判決。第三,「港獨」分子進入中國憲制所授予了權力的香港立法會,涉及到國家的憲制和領土完整,絕對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

  根據立法會現在情況,採用所謂三分之二議員表決方式,實際上是為「港獨」分子進行護航。所以沒有條件採用。有許多方法解決這個問題,採用基本法四十八條進行司法覆核是最直截了當方法。利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主動釋法,也是正本清源辦法。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立法會主席也可以取消議員資格。

  所以道理很簡單,人大釋法已經有清晰的解釋,效力等同法律,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遵從,沒有妥協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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