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陳柏洋昨在法庭宣判刑期後立即被警車送往監獄
旺角暴亂案中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昨日被裁定襲警、拒捕兩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刑入獄9個月和4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即時入獄。法官斥被告兩次向警員投擲水樽,「視警員為活動標靶,肆意攻擊、目無法紀,猶如暴徒」,強調襲警是嚴重罪行,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不可姑息。法官並否決了被告希望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被控在本年初發生的旺角暴亂案中襲警的「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今年31歲,被捕前報稱任職侍應。他被控以「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項罪名,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全部罪名成立。蘇惠德裁判官就襲警罪對其判刑9個月、拒捕罪判刑4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陳柏洋成為旺角暴亂案中首名接受審訊並被定罪人士。
有關控罪顯示,陳柏洋今年二月九日在彌敦道向警員投擲水樽,及在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拘捕他時作出反抗。陳原本被控暴動罪,後來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後修改為「襲警」及「拒捕」罪。
據理駁斥被告狡辯
蘇官在法庭上指出被告的辯解不可信。被告在庭審時聲稱,當晚是從電視畫面得知事件,認為是社會大事,所以到場了解,不打算參與事件。但蘇官質疑:若被告不打算參與事件,為何準備了手套、頸套等裝備到達旺角現場?
被告曾在審訊期間否認曾向警員投擲水樽,稱自己是被警員誤認為疑兇,亦沒有在被拘捕時作出抵抗。不過蘇官質疑被告,為何沒有在現場即時向警員提出澄清?呈堂的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在被拘捕期間猛烈抗拒,掙扎三分鐘內默不作聲,蘇官認為被告做法有違常理。
對於辯方提出警員第二次被投擲水樽時毫無防備的質疑,蘇官指是「吹毛求疵」,認為辯方要警員記得在拘捕被告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是「不切實際」的。辯方曾投訴警員在書面證供未有指出擲水樽男子有否戴眼鏡,蘇官認為事發現場人數超過100人,警員未能確定該男子有否戴眼鏡不足為奇。蘇官認為,三名作供警員的證供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是誠實可靠證人。
蘇官說,現場閉路電視錄影顯示,被告被警員制服期間,有很多在場人士向警員擲垃圾桶蓋和膠樽,警員人身安全受極大危害。警員拘捕被告期間,被告猛烈掙扎,警員在過程中的武力合理,不算過分。
襲警重罪不可姑息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31歲是一名兼職侍應,與逾60歲媽媽及妹妹同住,爸爸約4年前離世。被告的教會、學校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對被告評價正面,而案中警員的傷勢輕微,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可給予輕判機會。
裁判官昨在法庭上作出量刑裁決時明確指出,該案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因襲警是嚴重罪行,影響前線警員人身安全及警隊士氣,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不可姑息。
蘇官同時拒絕辯方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要求,被告陳柏洋即時入獄,由囚車押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