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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生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 稱曾受威嚇才隨身攜刀鉗

時間:2016-09-22 18:49:19來源:大公網

  

被告吳卓恆

  大公網9月22日訊(記者鄧滔)一名港大生涉嫌於旺角暴亂當晚,在附近地段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被控。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聽取控方案情後,裁定被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辯稱被其七叔威嚇,才隨身攜帶刀鉗。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作結案陳詞,其間被告准繼續保釋。

  本案被告為港大歷史系二年級生吳卓恒 (18歲)。控罪指,被告於本年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一把萬用刀、一把摺刀及一把摺鉗。

  案發當日截停被告的李姓男警員供稱,當日晚上約11時左右巡邏至彌敦道的上海商業銀行,其間發現被告站在銀行門外東張西望,前褲袋又疑似有硬物,故思疑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李指,上前截停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三把涉案武器,遂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將被告拘捕;而被告在警誡下,曾稱自己與其七叔有家庭糾紛,才管有有關物品用以自衞。

  暫委裁判官趙芷筠聽取證人供詞後,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而被告人岀庭自辯時稱,當日到案發現場是為了其歷史系系會的期刊,希望見證世界各地的暴亂示威,「睇吓仲有無嚴重事故發生」及「影吓地下燒焦,掘起磚頭嘅痕迹」的照片作記錄,但至下午四時仍未有動靜,遂走到尖沙咀觀賞煙火。惟觀賞煙火的群眾過多,故他重返旺角看看「會唔會有咩事情發生」 。

  被告又指,其母親曾告訴他,2012年其七叔曾致電他的父親稱「會接啲小朋友放學」,而他領悟到七叔的意思是要在校外埋伏,將他綁走,故自此帶備一把萬用刀,用以自衛,亦不時會用以扭開汽水樽、螺絲及起釘等。

  至於被告接受盤問時,一度被控方質疑其說法不合常理,指他所提及的期刊從來沒有出版,更無證據顯示他一家在事發時,仍受到七叔的威脅。控方又向被告指出,七叔已在12年底因刑事恐嚇他一家,而被判守行為,但被告聲稱不知道。

  被告續准以5000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須遵守宵禁令(晚上十時至早上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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