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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政總羅冠聰判社服令 黃之鋒同受懲

時間:2016-08-16 03:15:05來源:大公網

  圖: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昨天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大公報記者 鄧 滔】香港眾志主席、立法會港島區參選人羅冠聰,於前年九月非法「佔中」前夕,煽惑他人衝入政府總部公民廣場,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服令;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則被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留案底。裁判官判刑時指出,三名被告當日的行為魯莽。

  羅冠聰昨天判刑後在庭外稱,是次判刑對他的立法會選舉工程沒有影響,但相信日後會面對更多的檢控。黃之鋒則表示,會與義務律師團商議是否就定罪提出上訴。

  對於法庭昨天的判決結果,律政司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官:三名被告行為魯莽

  裁判官張天雁昨日判刑時指出,本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因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亦必須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及目的。她說,法庭信納三人是真心因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表達訴求,目的及動機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

  張官續稱,年輕人或會因不滿而表達意見,若無違法,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自由及集會。裁判官表示,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他們往往純真,不須顧及利益,但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太考慮到後果。惟法庭認為,除了要考慮他們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採取寬容及理解態度,並嘗試理解他們違法行為的動機。

  裁判官表示,本案早於「佔領行動」前發生,而三名被告的行為,較後期發生的政治事件溫和。他們三人亦有對在事件中受傷的保安人員致歉。故此,若法庭對他們判以阻嚇性刑罰,會對三人不公平。

  張官又指,從現場片段所見,三名被告的行為無疑是魯莽,但並非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及警察,法庭不認為各被告及其他集會參與者行為是非常暴力一類。

  煽惑及參與非法集會

  裁判官另引述感化官報告,指感化官認為感化令不適合三名被告,但建議他們履行社會服務令。張官表示,考慮到所有情況及感化官的建議,決定判羅冠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及周永康各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基於周已獲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下月開始修讀一個為期12個月的碩士課程,故裁判官認為他難以遵守命令,決定以緩刑代替,判周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

  三名被告分別為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23歲),學民思潮前召集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19歲),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5歲)。羅早前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而黃及周則各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案情指,他們於2014年9月26日至9月27日,在政府總部公民廣場參與非法集會,並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破壞及唆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參選立法會港島議席的除了羅冠聰,還有張國鈞、郭偉強、葉劉淑儀、許智峯、陳淑莊、何秀蘭、黃梓謙、鄭錦滿、司馬文、王維基、詹培忠、沈志超、徐子見,以及劉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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