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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再兩人告暴動罪 多名被告轉區院審理

時間:2016-08-10 03:15:05來源:大公網

  圖:旺角暴亂案中的26名被告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大公報記者 鄧滔】旺角暴亂案中的26名被告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再多兩名男子被控以「暴動」罪。控方昨日申請將多名被告的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但其中四名被告獲撤控。其中一名被撤控的男子隨即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表示有報章當日拍到一名手執磚頭的男子,衣着打扮與他被捕時相似,指出何就是持磚人士。裁判官參考兩幅圖片後,認為圖中二人髮型及服飾一致,信納同屬被告,而手執磚頭行為「自招嫌疑」,故否決訟費申請。

  旺角暴亂案,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人,分別被控以「參與暴動」、「煽動非法集結」、「煽動參與暴動」,以及「襲警」等11項控罪。案件本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提訊,但控方表示仍有法律文件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黃台仰則申請保釋期間離港。裁判官批准申請,並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下月23日再訊。

  多名被告轉區院審理

  而涉及暴亂的另外26名被告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兩名首次提堂的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和羅浩彥(20歲)被控以「暴動」罪。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日向法庭申請,將楊子軒和羅浩彥,與被告陳紹鈞(47歲,無業)及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的案件合併處理,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各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文件,案件押後至下月21日再訊。而經合併後,四名被告共被控三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在今年2月9日在旺角近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押解上庭的羅浩彥無保釋申請,因其他案件,他須在戒毒所留至11月。

  羅官又批准控方將另外10名被告的案件合併處理。他們亦暫毋須答辯,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院文件,但有關案件則押後至10月4日再訊。而10名被告的案件經合併後,共被控暴動、刑毀警車以及襲警等12項罪名。

  原被控「暴動」罪的兩名被告卓羚釬(32歲)及陳浩文(17歲),昨日則分別被律政司改控一項襲警和傷人罪,二人均否認控罪,他們的案件均押後至下月21日作審前覆核。控方在庭上透露,會就陳的案件傳召八名證人。至於,餘下人士的案件則同樣押後至下月21日,當中兩人待控方索法律意見,其餘人士則待轉介文件。

  控方呈報章圖片為證

  另外,控方因考慮到有關證供,決定撤銷對其中四名被告,包括何應傑、曾建恆、薛冠輝以及王學舜的控罪。何應傑聞言即向法庭申請訟費,但被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其申請。控方解釋,案發當日有報章拍到一名戴口罩、雙手持磚的人,及後發現與何被捕時的衣着一樣,認為他有「自招嫌疑」。

  裁判官聽取控方陳詞後,多次質問何「你覺唔覺得相中個人有可疑?」惟何不斷迴避問題稱:「我唔知你咩意思」、「唔代表係我」。而經比對後,裁判官認為,兩人不論髮型、眼鏡,以及衣着都脗合,「可以合理地講兩人為同一人」,認為何屬「自招嫌疑」,故拒批訟費。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如暴動罪在高等法院處理,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但在下級法院,經循簡易程序來定罪,最高可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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