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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通報機制存三短板:時效不一、效力有限、不明確

時間:2016-07-05 17:38:04來源:大公網

  兩地代表在北京瑞安賓館就進一步完善兩地通報機制進行磋商。 大公網記者計夢慧/攝

  大公網北京7月5日訊(記者計夢慧、實習記者莫英)內地與香港代表今下午在北京,就進一步完善兩地通報機制進行磋商。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主持磋商並介紹了相關情況,內地公安機關也在同時發布了兩地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背景情況。

  全文如下:

  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按照內地和香港有關法律,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了「兩地警方工作會晤機制」,今年4月在香港舉行了第24次會晤;還建立了粵港、滬港刑事警務合作渠道,粵港澳三地聯合打黑機制,粵港澳反偷渡機制,在打擊電信詐騙、毒品犯罪、有組織跨境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應香港警方請求,僅廣東公安機關就在內地協助抓捕172名嫌犯移交香港警方,幫助香港警方破獲了多起重大惡性案件。2015年6月至9月,粵港澳警方開展了「雷霆15」打擊有組織跨境犯罪專項聯合行動,打掉有組織跨境犯罪團夥19個,破獲跨境有組織案件20起,拘捕各類犯罪嫌疑人1萬餘名。今年2月,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開展聯合打擊粵港邊界偷渡活動,破獲偷渡香港的案件205起2100人,抓獲境內外組織、運送者218人,打掉跨境、跨區域組織偷渡團夥12個。據香港警方通報,港方截獲的東南亞和南亞籍偷渡人員同比下降55%,案件高發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由於內地與香港兩地人員往來及經貿聯繫日益密切,兩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對方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時有發生。但由於沒有形成規範的溝通和通報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工作的正常開展。建立通報機制有利於維護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踐的體現。在國務院港澳辦的指導下,公安部與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就通報渠道、通報範圍、通報方式、通報內容等進行了磋商,達成了一致,雙方同意建立規範、便捷、高效的相互通報機制安排。

  2000年10月13日,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在北京舉行了《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安排》簽字儀式(時任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廖曉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分別代表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在文本上簽字),通報機制定於2001年1月1日實施。該安排屬於一般行政安排,內地向香港同胞的範圍主要包括由公安機關(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或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涉嫌犯罪的情況,和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雙方相互通報的方式為通報與查詢相結合。雙方主動向對方通報上述情況,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報,並盡快回復有關查詢(未設定具體時限)。鑒於通報屬於一般行政安排,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監控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

  通報機制自2001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內地公安機關始終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不干涉對方執法活動的原則,與香港警方認真落實通報機制安排,對於有效維護兩地居民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底,內地公安機關向香港警方通報在內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27人和非正常死亡香港居民335人;香港警方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居民6934人和非正常死亡的內地居民269人。

  近年來,隨着兩地經濟社會迅猛發展,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和執法環境的巨大變化,通報機制逐步顯現出一些不適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通報機制的效果。

  一是缺乏通報時限要求。兩地執法機關涉及部門廣、層次較多,實踐中具體辦案人員對通報時限把握不一,通報時間有長有短。

  二是通報機制效力有限。通報機制只是雙方的一種行政安排,不具有法律效率,加上簽署雙方分別是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特區政府保安局,約束力較低。

  三是通報機制存在許多不明確不適應的情況,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和工作慣例,實踐中出現的許多特殊情況未能在通報機制中作出相應規定,如當事人主動提出不願意通報的如何辦理,重大案件簡要案情通報後如何保密,對當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況如何通報等,影響了通報機制的落實,亟待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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