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中國銀保監會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出台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其中,將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分為五類型;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將予以責令改正,並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未按要求執行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限制業務範圍、限制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等進一步監管措施。
五類的關聯交易為投資入股類、資金運用類、保險業務類、利益轉移類和提供服務類。
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減少註冊資本的,以減資金額計算交易額;投資於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的,以投資額計算交易額。資金運用類以保險資金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額。保險業務類中保險業務以保費計算交易額;保險代理業務以代理費計算交易額;委託或受託金融機構管理資產的,以受託管理費計算交易額。利益轉移類中提供或接受財務資助的,以資助金額計算交易額;提供或接受擔保的,以擔保金額計算交易額;保險公司放棄相關權利的,以權利涉及的金額計算交易額。提供服務類以提供的服務費用計算交易額。
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分重大和一般性質。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產的1%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的交易。保險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投資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30%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產額二者中較高者;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帳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50%;保險公司對單一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15%。
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將視情況採取包括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