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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港獨」「族群自決」是違法行為\莫世健

時間:2018-04-09 03:15:36來源:大公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3月25日在「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論壇發表了「族群自決」和「港獨」言論。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和香港特區政府都在3月底作出明確表態,指出任何「港獨」和分裂國家的言論都是違法的。香港建制派和公眾對戴耀廷的言論表示強烈反對。同時,據說多達五十幾個香港「民主派」團體也利用各種資源,指責特區政府打壓言論自由。雖然當中很多情緒化的語言和行動,但是「港獨」和言論自由是本次風波的關鍵字。筆者作為一位法律學者,希望從這兩個方面發表自己的看法。

  戴先生到底說了什麼是本次爭議的重點。筆者為此通過網路資源,專門查找了相關資料,包括由「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論壇組織者發表的經過剪輯的視頻,以及網上報道的戴耀廷自己的解釋。這些資料顯示戴耀廷在其十幾分鐘的發言中至少發表了如下觀點:

  「民主自決」或「人民自決」可以決定香港是否成為「獨立國家」或與中國其他地區的「族群」組成聯邦或邦聯。

  刻意混淆「民主」與「自決」概念

  戴先生一直說別人誤解了他的發言,或者別人斷章取義地解讀他的發言。戴的支持者異口同聲地說,戴沒有主張「港獨」,而是在行使法律所允許的言論自由。那麼筆者就從戴耀廷自己的觀點展開分析。

  戴先生採取的邏輯其實很簡單。他首先使用「族群」概念,將上海人和香港人視為「族群」。他然後再混淆了「民主」、「人民」和「自決」概念,通過論證所謂的民主正當性,推導出所謂的「民主自決」或者「人民自決」。進而得出的結論是上海和香港都可以成為「獨立國家」。

  這種亂七八糟的法律和政治以及文化概念的「亂燉」,出自一個法律副教授之口,讓我這個法律界同仁大跌眼鏡。

  筆者就從這些概念和邏輯關係開始,逐項發表自己的粗淺看法。

  第一,什麼是「族群」。戴先生所使用的「族群」不是來自中國文化的概念。「族群」英文對應詞ethnic groups。如果這樣理解「族群」概念的話,「族群」一般指一群享有共同祖先、歷史、語言/方言、社會、文化或者國家的群體。中國有五十幾個民族,漢族和一些少數民族雖然祖先差異比較大,但在幾千年的民族文化融合與國家發展進程中,不同民族構成中國人的群體。他們都享有共同的歷史和相容的文化。即使按照一般所理解的「族群」概念,曾幾何時,上海和香港這種地理概念成為識別「族群」的標誌了?戴先生能夠證明上海人和香港人是「族群」嗎?生活在上海或者香港,講上海話或者粵語就成為「族群」了嗎?戴先生違背常識了吧!

  第二,「族群」就一定能夠自決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為了使許多非洲和亞洲的殖民地盡快獲得獨立。聯合國於1960年通過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這個宣言是專門針對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因此,該《宣言》最後部分的第六條規定:任何旨在全部或者部分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企圖都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顯而易見,「族群」或者民族自決不能成為分裂國家的藉口。已經說得這麼明白了,戴耀廷法律副教授如何能夠得出通過論證上海和香港是「族群」的方式,進而證明上海人和香港人可以通過行使「族群」權利變成「獨立國家」、即獲得「獨立」的幻想呢?這種邏輯和常識錯誤是故意呢還是無知?

  第三,人權公約與「族群」自決和獨立無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都宣稱「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認真解讀的話,不難發現,先不論此條款的人民/公民(peoples)指什麼,此處的自決權僅指人民/公民決定其政治地位和尋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

  聯合國官方文本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採取的「公民」一詞就充分說明兩個公約所指的權利是「公民」的權利。而公民是國家語境下的概念,不能與「族群」混淆。如何能夠成為分裂國家的依據?戴教授將公民與「族群」混淆,進而將公民各種權利與「族群」自決權利混淆。想通過論證民主權利和民主進程進而達到「香港獨立」的目的。是對法律的誤解?無知?還是故意?

  第四,「族群」和「民主」能夠任意分裂國家嗎?前面已經證明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事實上政治上也行不通。香港是英國前殖民地。看看英國是如何處理「族群」獨立問題吧。北愛爾蘭獨立問題已經鬧了六十年了。按照戴教授的建議,是否應當將北愛爾蘭按照「族群」自決分成幾塊,隨便獨立或者組成其他聯邦或者邦聯呢?但是,不管他是否願意,英國政府不允許!英國政府不民主嗎?民主英國仍然不允許北愛爾蘭按照戴教授的邏輯獨立。獨立與民主相關嗎?

  再看看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西班牙人和加泰羅尼亞人的矛盾延續了幾百年。不論投票與否,西班牙政府仍然不允許加泰羅尼亞人獨立。西班牙不是民主國家嗎?加泰羅尼亞人的概念比上海人和香港人更接近「族群」,但仍然沒有分裂國家的權利。戴教授的「族群」自決和「民主」自決謬論與民主沒有半毛錢關係!

  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第五,香港法律允許宣揚和鼓動「港獨」嗎?《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將「煽動意圖」列為犯罪,其中包括引起憎恨或蔑視女王陛下本人、或其領土上的政府、或激起女王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動對政府的離叛或引起女王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這些法律仍然有效!說明兩個問題:1、前殖民時期也不允許煽動分裂國家和離叛行為;2、根據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回歸後與女王和其領土政府相關的稱謂將指中央政府,中央與特區政府關係,以及特區政府。由此可見,煽動「港獨」、煽動離叛特區政府、煽動改變特區現狀都是違法的。難怪戴耀廷不敢承認「港獨」。

  同時,不少資深律師都認為戴的言行構成煽動犯罪。《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規定說明,言論自由與否,煽動分裂國家,顛覆政府和通過非法手段改變法定事項在港英時期違法,在回歸後仍然違法!

  以上分析顯示,即使按照戴耀廷自己的邏輯和他熟悉的香港法律,他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第六,中國憲法適用於香港。《憲法》第一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制度當然包括憲法下設的政體結構、行政區域劃分,以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麼清楚簡單的規定以白紙黑字寫明,戴耀廷看不懂嗎?按照他宣揚的設想,上海可以「獨立」,香港可以「獨立」,中國成為聯邦或者邦聯。這些建議難道不改變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嗎?難道不改變中國的國家體制嗎?難道沒有將香港分裂出中國嗎?不是法律專業的人都知道這是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一個法律副教授竟然不知道?

  戴耀廷和其支持者一直以言論自由作為道德高地。好像一貼上言論自由的標籤,任何行為都要受到保護。筆者希望指出兩點:

  一是,言論自由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如前所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將部分煽動意圖視為犯罪。煽動不就是言論自由嗎?但港英政府仍然視其為犯罪。這足以說明言論自由受到的限制。「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意見書」曾經強烈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它也清楚,煽動叛亂罪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因此,大律師公會認為煽動叛亂是殖民政府治下產物,值得商榷。

  言論自由建基於法律允許

  鑒於大律師公會所採取的維護「香港法治」的一貫立場,筆者對這種按照自己需要解讀和取捨香港法律的立場不敢恭維,但《刑事罪行條例》禁止煽動叛亂言論的事實不容爭議。因此,現有香港法律不是也否認了言論自由的道德高地嗎?

  大律師公會建議將煽動或者引發暴力納入《刑事罪行條例》煽動叛亂罪的考量要素。對此,筆者不敢認同。理由很簡單。《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舉了七項煽動意圖罪行,其中第(f)項專門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作為煽動意圖犯罪之一項。既然專門禁止煽動暴力,其他罪行當然不會以煽動暴力或者引發暴力作為犯罪要件,否則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不會成為獨立犯罪。

  再者,戴耀廷就是引發了大規模持續暴力的2014年「佔中」事件的「佔中三丑」之一,但仍然未被定罪。是他言論在法律舞台上把握得恰到好處,還是實施「佔中」暴力的人根本沒有受到他的影響,還是香港法律對引發導致暴力的因果解讀出了問題?

  二是,言論自由應當保護什麼樣的言論也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如前所述,身為法律副教授的戴先生將「族群」自決、「民主自決」和「人民自決」等錯誤概念作為香港「獨立」成為國家的依據。這樣充滿了常識錯誤和法律基本概念錯誤的言論,只能產生破壞社會進步的負能量。雖然知識水準和智力不是言論自由合法性的前提條件,但一個社會是否應當為了言論自由而刻意縱容錯誤資訊則是任何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筆者多年前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任教,對香港的言論自由頗有感受。記得1997年回歸伊始,很多反對內地的文章都是文化革命口號式的文筆。筆者就曾經和同事閒聊,覺得一定有大批「文革」期間離開內地的人,受到了「文革」影響。不喜歡內地,但不能擺脫文化痕跡。是次戴耀廷「港獨」風波筆者看到反對派異口同聲指責建制派和政府使用「文革」語言,啞然失笑。筆者因此僅針對戴先生的言論內容作出法律分析。既然言論自由,戴先生有宣傳「族群」自決和香港獨立的自由。筆者也有批評他錯誤觀點的自由。至於戴先生是否在煽動「港獨」,還是言論自由吧。僅此而已。

  澳門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澳大研究生院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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