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為何戴耀廷仍能逍遙法外?\文兆基

時間:2018-04-04 03:15:31來源:大公網

  上月底,「佔中」發起人之一、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前往台灣,出席「台獨」組織舉辦的「港澳中、各民族及台灣自由人權論壇」時,竟主張「香港可考慮是否成立獨立國家」,引起公眾嘩然。

  特區政府隨後發表聲明,譴責戴耀廷的「港獨」言論。及後,港澳辦與中聯辦亦發表講話,支持特區政府依法規管「港獨」分子與外部分裂勢力的勾連活動。《人民日報》亦發表文章,指出「港獨」言行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

  其實,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並非只有煽惑他人支持「港獨」,才算觸犯煽動意圖罪。任何「引起港人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言行,均屬犯罪。

  問題回來了,反對派過去經常散播「反中反華」的言論,是否已經觸犯法例?戴耀廷當年作為「佔中」發起人,多次煽動港人循非法堵路,藉此迫使特區政府或中央在政改問題上讓步,又算否觸犯法例?所謂「本土派」過去曾主張涉及武力的「勇武抗爭」,又算否觸犯法例?部分人一直散播仇視新來港人士的言論,加深港人和新來港人士之間的敵視,又算否觸犯法例?

  須追究煽惑他人行為

  若是違反法例的話,特區政府為何一直不肯嚴正執法?若是當年戴耀廷主張「佔中」,律政司便立即依法提出檢控的話,「佔中」便未必搞得成。另一方面,若在反對派過去經常散播「反中反華」的言論,或者「本土派」散播敵視新來港人士的言論時,便立即提出檢控的話,隨着反中言論而衍生的「港獨」思想,亦可扼殺於萌芽時期。

  更重要的是,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任何人若觸犯煽動意圖罪,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事前更須獲律政司書面同意。換句話說,即使上文所提到的各人,確曾觸犯法例,但在律政司沒即時加以跟進的情況下,現在已經不能提出檢控。不諱言的說,正是過去特區政府的姑息縱容,才會使反對派和「港獨」分子變得有恃無恐、得寸進尺。

  說起戴耀廷,還有一點不得不提。戴耀廷與其餘8人因為策動「佔中」,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案件竟要等到今年9月17日才進行審前覆核,11月18日才開審。這便不禁產生一個疑問:「佔中」爆發至今已有三年多,案件排期為何要拖到今年年底?為何至今還未審結。若他現在不是逍遙法外,他便不能跑到台灣跟「台獨」分子勾勾搭搭了!

  時事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