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反對派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區諾軒,多次鼓吹「自決」、「港獨」,更曾公開焚燒《基本法》。而且,他對焚燒《基本法》並無反省之心,日前在論壇上更稱:「如有需要嚟做呢啲行為,我唔介意再做一次(焚燒《基本法》)。」區諾軒揚言再焚燒《基本法》,其言論、行為、主張至少觸犯了「四宗罪」,包括:不尊重不擁護《基本法》;鼓吹「民主自決」、宣揚「暗獨」;不尊重國家憲制;為掩飾焚燒《基本法》一事不斷說謊,更涉嫌在參選確認書上作出虛假聲明。
犯下四宗罪不該「入閘」
這「四宗罪」不但說明區諾軒根本不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並不符合參選資格;而且他在公開場合說謊,並且在確認書上涉嫌作出虛假陳述,在情在理在法,他都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選舉主任理應將其DQ,否則即使他成功當選,恐怕也難過立法會宣誓一關。
早前在立法會補選港島區選舉論壇上,新民黨陳家珮展示了一張照片,證明區諾軒曾在2016年的民陣遊行中,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區諾軒看到照片後,竟然矢口否認自己是相中人,及後眼見大話被拆穿,遂是訛稱自己焚燒的並非《基本法》,而是「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然而,區諾軒根本是大話連篇,他焚燒的明顯是《基本法》道具,而不是什麼「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在短短幾分鐘時間內,區諾軒已經接連向公眾說謊。
從道德來說,身為從政人士,誠信品德是基本要求,區諾軒竟然可在攝影機前面不紅氣不喘的向公眾撒謊,這絕對不能接受。如果根據反對派提倡的所謂「國際標準」,任何政客如此公開說謊,最低限度也應該鞠躬下台,怎可能厚顏無恥繼續參選?
從法理來說,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第26(1)條亦提到:「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區諾軒說謊否認自己曾經焚燒《基本法》,當中有否存在誤導公眾從而促使自身當選,值得調查及跟進。但於法於理,他都沒有資格繼續參選。
從焚燒《基本法》的行為來說,更足以證明區諾軒不單是一名「自決」分子,更是「港獨」分子。焚燒《基本法》當然不是一般的抗議行為,而是帶有明顯的政治信息,就如「台獨」分子往往在遊行中通過焚燒「憲法」來表達其「獨立」的主張;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分離主義分子都是採取燒憲法的手段來鼓吹獨立。區諾軒以及梁國雄等激進派人士,屢屢在遊行中焚燒《基本法》,焚燒的不只是法律文件本身,而是《基本法》背後的「一國兩制」、「一國」主權以及香港憲政秩序,這個信息是十分清晰的,不論區諾軒如何狡辯,都抵賴不了。
「獨言獨行」違基本法
除了焚燒《基本法》外,區諾軒又多次揚言:「無論是中英聯合聲明還是《基本法》的制定,香港均未參與其中,如今香港社會是自主的,共產黨須顧及港人想法,因此必須推動『港人自決』。」2016年6月更參與方志恆起草的《香港前途決議文》聯署,其中更稱「港人應團結爭取內部『自決』」,並贊成「內部『自決』、永續自治。」
這些言論都是徹頭徹尾的鼓吹「民主自決」,不但不尊重不認同香港的憲制秩序,不尊重國家憲制,更具有濃厚的「港獨」色彩。這些說明區諾軒是名副其實的「自決」分子,為此他才會在民主黨「鬱鬱不得志」而退黨,而正因為他的「自決派」背景,才令「香港眾志」在周庭被DQ後,在這麼多有能力、經驗且更優秀的潛在人選中選擇了區諾軒,就是因為區與「眾志」立場一致、沆瀣一氣,甚至較周庭更激進,所以才會被選中成為「Plan B」。
再看區諾軒身邊,除了是得到「眾志」及一眾「自決派」的支持外,還得到「台獨」分子的聲援,支持「台獨」的日本千葉縣白井市議員和田健一郎,更親自赴港出席區諾軒的造勢大會為他打氣。這些都說明區諾軒是一個怎樣的人?他主張的是什麼理念?如果有人還說不清楚其本質和背景,那就是揣着明白裝糊塗。
從資格來說,區諾軒主張「自決」,以及焚燒《基本法》,與「港獨」「台獨」分子為伍,已經不符合參選資格,選舉主任當日准許其「入閘」,決定明顯值得商榷。而且,以他過往的所作所為,可以判定他根本不擁護《基本法》,但他簽署確認書,則涉嫌作出虛假聲明,有可能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而他焚燒明顯印有國徽的《基本法》道具,亦有可能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罪狀纍纍,選舉主任現在取消其參選資格,實不失為亡羊補牢。
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人大常委會釋法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有明確要求,並非宣讀完整的誓詞便能過關,更要符合有關內容。按此規定,區諾軒犯下「四宗罪」有何資格做議員?
(港島區候選人尚有伍迪希、任亮憲)
資深評論員